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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腾冲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11-06-20 19:0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腾冲县委员会

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腾冲县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腾冲县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腾冲县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广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腾冲县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促进腾冲县与全省、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腾冲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一般应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政协腾冲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上届政协腾冲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腾冲县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政协腾冲县委员会委员必须出席全体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和参加会议组织的活动,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 每届政协腾冲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腾冲县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八条 全体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监督政协腾冲县委员会对人民政协章程的实施和对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云南省委员会及政协保山市委员会所作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选举政协腾冲县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协商讨论中共腾冲县委、腾冲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腾冲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腾冲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政协腾冲县委员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责成办公室根据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的全体会议日程,提前15天向委员发出会议通知。根据需要可由办公室商请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委员出席全体会议;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全体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的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腾冲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专题协商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审议政协腾冲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审议政协腾冲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通过政协腾冲县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腾冲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腾冲县人民法院和腾冲县人民检察院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或主席会议可根据需要决定临时召开大会,通过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委员小组原则上按界别组织。小组会由秘书处推举的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组织联组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专题协商会由与该专题相关的委员参加,专题协商会由秘书处推举的召集人主持。专题协商会邀请中共腾冲县委、腾冲县人民政府领导,腾冲县人民法院、腾冲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听取意见、建议,参加协商。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腾冲县委、腾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腾冲县人民政府领导,腾冲县人民法院、腾冲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在腾冲县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腾部队和武警部队领导,县级离退休老领导出席;邀请中共腾冲县委有关部门、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

全体会议可视情况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列席和旁听。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专题协商会,均邀请记者采访;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七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出席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参加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向会议秘书处请假。

全体会议视情况可采用一定形式通报大会和分组会议的委员出勤情况。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组织开展提案工作。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个人或数人联名、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和重要提案协商办理。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腾冲县委、腾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腾冲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三十一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必须客观反映情况、充分说明理由,并提出可行的建议。

建议案草案经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主席团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腾冲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五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提出建议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选举办法若需修订,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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