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腾冲县委员会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2013年7月19日政协腾冲县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政协章程,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社情民意信息是以党政领导和部门关心或需要党政领导和部门及时了解的内容为重点,对解决问题有帮助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的主体是县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政协参加单位以及县政协各委室、各乡镇政协联络组、各界别小组。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一事一报,及时快捷地反映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三)重视反映其他渠道不易掌握、不易反映、难以得到的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重视反映各个界别和特殊群体的要求,包括那些人数不是很多,但需要合理兼顾的意见。
第五条 社情民意的来源
政协委员应将其调查和搜集到涉及对县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及时整理报送县政协研究室,编辑为社情民意;
政协参加单位、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政协机关各委室、各乡镇政协联络组、各界别小组,应将其代表和联系的阶层、团体、界别群众的意见建议整理报送到县政协研究室,编辑为社情民意;
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可选择一部分提案或提案中的相关内容整理为社情民意送研究室编发。
第六条 社情民意信息的编辑、发送
《社情民意信息》是县政协机关编辑的,向县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以社情民意为主要内容的内部刊物。县政协研究室负责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对收集到的社情民意信息进行筛选、登记、分类、编辑、报送;对已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领导有批示和已落实的,及时将批示和落实情况报送县政协领导,发至相关委室,送至信息来稿(件)人或来稿(件)单位。
第七条 《社情民意信息》经编辑、审核后,须交研究室分管领导签发。对其中内容特别重要或涉私涉密性强的,送主席签发。签发后的社情民意信息由办公室留档备查。
第八条 政协参加单位、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政协机关各委室、各乡镇政协联络组、各界别小组都要确定信息员,专门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搜集、整理、报送工作。反映社情民意要纳入年度工作业绩和考核指标。
第九条 研究室要及时跟踪掌握已报送社情民意信息的采纳和办理情况,并反馈社情民意提供者。要定期统计和通报《社情民意信息》的采稿情况。
第十条 县政协各委室可就有关问题主动约稿,或召开相关委员和代表人士座谈会,也可采取个别约谈、上门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捕捉有价值的信息。同时,各委室要按照分工及时联系相关乡镇政协联络组、界别小组,及时收集社情民意交研究室编辑刊发。
第十一条 加强与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完善党政机关受理和反馈政协社情民意信息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加强与国家、省、市政协和友邻县区政协的交流,并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切实发挥社情民意信息上通下达的作用。
第十三条 要为从事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同志创造必要的学习、工作、交流条件,安排其列席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培训、调研、考察、参观学习等活动。建立定期召开社情民意反映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具有举报性质的社情民意提供者应予以保密和必要的保护。
第十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来稿一律不退稿,一经采用,由县政协研究室反馈给来稿(件)人和来稿(件)单位。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政协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