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腾冲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
(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腾冲县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27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腾冲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协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引,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结合我县实际,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腾冲县委员会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政协腾冲县委员会的职权,处理政协腾冲县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腾冲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腾冲县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腾冲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授权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人选的增加或变更,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人选及界别设置;
(三)执行政协腾冲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组织完成全体会议提出的任务;
(四)政协腾冲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向中共腾冲县委、腾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腾冲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建议案、重点提案、重要提案和其它提案;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腾冲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六)决定政协腾冲县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七)指导各乡镇政协联络组工作。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腾冲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主席会议决定,可临时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办公室提出,报主席会议确定,办公室于会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腾冲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提交政协腾冲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三)协商讨论中共腾冲县委、腾冲县人民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人事任免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腾冲县委、腾冲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的报告、通报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查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它报告;
(五)审查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听取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政协腾冲县委员会的处级以上老领导,不是常委的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邀请中共腾冲县委、腾冲县人大常委会、腾冲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在腾冲县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乡镇政协联络组组长列席。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办公室请假。
常务委员会视情况可采用一定形式通报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勤情况。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腾冲县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